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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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綿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綿陽市經營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5-07-09 00:00:00    訪問量:406    來源:綿陽市人民政府網

綿陽科技城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園區管委會,科學城辦事處,市級各部門,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綿陽市經營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綿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6月29日

綿陽市經營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經營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激發經營主體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轄區內各類經營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登記管理,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規章對經營主體住所(經營場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住所,是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個人獨資企業的住所和合伙企業主要經營場所的統稱,是指上述經營主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其功能是公示上述經營主體的法律文件送達地址、確定司法和行政管轄地。

本辦法所稱經營場所,是指經營主體實際從事經營活動的場所。

第四條?經營主體在住所(經營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房屋使用安全、消防安全等義務。

經營主體住所(經營場所)應當符合土地管理、城鄉規劃、建筑工程質量、房屋安全使用、生態環境保護、房屋租賃管理、自建房屋管理、住宅作為經營性用房等有關規定及管理規約。

第五條?經營主體在住所(經營場所)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尊重公序良俗,不得擾亂市場經濟秩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有關許可審批的規定。

第六條?經營主體住所(經營場所)應當依法登記。經營主體應當將真實、合法、安全的固定場所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申請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地址信息應當明確到具體門牌號。

電子商務平臺內的自然人經營者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將電子商務平臺提供的網絡經營場所作為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進行登記。登記機關應在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后標注“(僅通過網絡開展經營活動)”。

第七條?登記機關對住所(經營場所)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形式審查。經營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不具有確認房產權屬、認定房屋使用屬性或者作為征收補償依據的作用。

第八條?經營主體可以根據生產經營實際需求分設住所和經營場所,在住所外設立多個經營場所。經營場所與住所屬于同一縣(區)級登記機關管轄的,可申請“一照多址”備案,也可以根據經營需要申請辦理分支機構登記。

辦理經營場所“一照多址”備案的,登記機關應在營業執照住所后加注“(一照多址)”,并通過營業執照上的“經營主體碼”公示“一照多址”備案信息。

個體工商戶申請登記多個經營場所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同一固定場所可以作為多個經營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進行登記,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縣級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或其授權單位可以認定一處或多處非居住用房為集中登記地,供本轄區內從事不擾民、不影響周邊環境和公共安全經營項目的企業登記住所。

認定集中登記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應當按照“誰認定、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規范集中登記地服務,加強管理。

以集中登記地方式辦理登記的,登記機關應在營業執照住所(經營場所)后加注“(集中登記)”。

第十一條?多個企業可以以一家托管機構的住所作為其住所進行登記。登記機關應在集群登記的企業營業執照住所后加注“(集群登記)”。

依法設立的具備商務秘書服務功能的法人機構,可作為托管機構,為入駐企業提供住所托管服務。登記機關應在托管機構營業執照住所后加注“(托管機構)”。

經營主體集群登記的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經營主體可以依法將住宅申請登記為住所(經營場所)。將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

有利害關系的業主指本棟建筑物內的其他業主。建筑區劃內、本棟建筑物之外的業主,主張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應證明其房屋價值、生活質量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第十三條?依法對經營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特定行業禁止設立區域進行管理,由市市場監管局會同市級有關部門梳理禁設清單予以公示,并實施動態更新。

第十四條?辦理經營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場所使用證明文件,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

(一)使用自有房屋的,提交不動產權證明;未取得不動產權證的,提交經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和房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

(二)使用租賃房屋的,提交不動產權證明和租賃合同;未取得不動產權證明的,提交租賃合同、經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和房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

(三)使用市場攤鋪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提交租賃合同及市場開辦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使用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所屬房屋的,提交租賃合同或同意該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證明文件;

(五)使用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批準設立的工業園、產業園房屋的,提交政府或管委會同意該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證明文件;

(六)使用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認定的企業集中登記地房屋的,提交政府、管委會或其授權單位同意使用該場所的證明文件;

(七)以住宅申請登記為住所(經營場所)的,除提交本條第(一)或第(二)項明確的證明文件外,還應當提交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的證明文件;

(八)自然人經營者申請將網絡經營場所登記為經營場所的,提交電子商務平臺出具的網絡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九)申請集群登記的,除提交托管機構出具的場所使用證明外,還需要提交托管機構的主體資格證明;

(十)取得前置許可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的,可憑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上記載的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直接申請登記,無需提交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文件;

(十一)無上述相關文件的,可以以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應急管理、生態環境、公安、消防等法定的部門(單位)核查文件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使用文件;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登記機關簡化、免收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材料的,應當通過部門間數據共享等方式驗證核實申請人申請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客觀存在,且經營主體依法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第十六條?經營主體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府限制性規定,不得將危房、違法建設、已納入征收范圍的房屋等作為住所(經營場所)進行使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危房、違法建設、已納入征收范圍的房屋等信息告知同級登記機關,登記機關不得將其登記為住所(經營場所)。

第十七條?房屋所有人、出具證明的單位不得將未經驗收合格的房屋、危房、違法建設或者已納入征收范圍的房屋等作為住所(經營場所)使用。

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群團組織、村(居)委會等單位房產出租、出借、使用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加強對經營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事中事后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一)對應當具備特定條件的住所(經營場所),或者利用未經驗收合格的房屋、危房、違法建設、已納入征收范圍的房屋,或者違法用地、擅自改變房屋用途或結構等從事經營活動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監督管理。

(二)對法律法規規定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由負責許可審批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督管理。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的,要加強審管銜接,由相關審批和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后續監管工作。

(三)對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或者不依法申請經營主體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的,由登記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經營主體改變住宅用途從事經營活動,侵犯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的,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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