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保險行業銷售從業人員規模快速增長,客觀上加大了銷售人員管理的復雜性與困難性,各種新型執業失信行為不斷出現,為行業發展的健康和穩定帶來了挑戰。
為進一步加強保險銷售誠信建設,推動銷售隊伍誠信合規執業,近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公布《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執業失信行為認定指引(征求意見稿)》。
征求意見稿對于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失信行為定義、分類、認定程序及失信行為記錄的管理和應用等進行明確規范,通過系統提出銷售人員在市場中執業行為的負面清單,規范保險機構對失信執業行為的識別、認定及失信行為信息的管理和應用,健全公司內控和行業自律的銜接機制,確保對失信行為采取措施可有章可循、有據可依。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執業失信行為對客戶、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利益帶來損失,或對行業、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的形象造成負面影響,主要包括六大類:
? 越權行為類。超越客戶授權行為、超越客戶授權行為。
? 不當銷售類。銷售誤導行為、隱瞞重要信息行為、獲取或輸出不當利益行為、偽造資料行為、同業銷售不當競爭行為、同業銷售不當競爭行為。
? 不當人員招募類。不當招募行為,不當簽約、離職行為。
? 不當經營活動類。經營活動欺詐行為、泄露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其他不當經營行為。
? 組織、參與“代理退保”活動類。采取惡意投訴舉報或者組織、指使、教唆、誘導客戶非正常退保、侵害客戶合法權益的活動。
? 其他類。
關于失信行為的認定主體,征求意見稿規定:
● 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執業失信行為管理負有主體責任,應建立健全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誠信管理制度,對執業失信行為實施事前警示教育、事中自查自糾、事后認定、處理以及執業失信行為信息的報送等。
●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和地方保險行業協會應建立健全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執業失信行為管理自律規約,并對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實施情況進行自律檢查和評估。
● 方保險行業協會可根據當地自律工作實際,開展本區域內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執業失信行為認定工作,并建立相應機制。
關于執業失信行為如何識別問題,征求意見稿提出,主要有兩個途徑:
● 一是線索來源
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自查發現的;
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受理的實名投訴、舉報,或者匿名投訴、舉報且線索清晰的;
保險監管機構、地方保險行業協會的相關檢查及巡查發現的,或者政府部門、保險監管機構、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地方保險行業協會等單位收到并轉辦至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的;
其他來源。
● 二是立案調查
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應在收到涉及本機構保險代理人執業失信行為的線索后,由本單位內部執業失信行為管理部門進行識別,若確屬涉嫌執業失信行為線索應當及時予以立案,并啟動調查取證。
此外,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執業失信行為記錄的保存主體、報送主體及報送對象,規范執行失信行為記錄的報送、查詢與共享等。
對于最重要的執業失信行為記錄的管理及應用方面,征求意見稿提出,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應事先以聘用合同、管理守則、誠信承諾書等形式明確告知保險代理人,如有執業失信行為,執業失信行為記錄將報送地方保險行業協會,并用于行業內共享。
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應建立保險代理人執業失信行為信息檔案,其內容包括不限于執業失信行為人姓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執業證號碼、執業失信行為基本事實、相關證據、審定結果以及有關更改信息等。
此外,編制說明中提出,積極推動自律標準與監管制度進行銜接,建議將執業失信行為記錄作為其個人誠信執業信息的組成 部分,并試點探索建立“黑名單”制度。